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炼焦化学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12年第一次修订。本 次 对《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部分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更新了部分污染物监测要求;
——调整了实施与监督要求。
现有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2025年4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4年12月2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