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2026-03-24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补充,为综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已(或新)发布的行业型、流域(海域)型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 氮、磷间接排放项目和限值有明确规定的,其适用范围内的工业企业间接排放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 执行;未有规定的,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新发布国家综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氮、磷间接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综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代替DB33/ 887—2013《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与DB33/ 887—2013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工业废水”“排放口”(见3.1、3.4),删除了“染料工业企 业”“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磷肥工业企业”(见2013年版本的3.4、3.5和3.6); 

b) 增加了总氮污染物控制要求,删除了行业分类(见表1,2013年版的表1); 

c) 增加了间接排放协商约定要求(见4.1、4.2、5.4和7.3); 

d) 更改了监测分析方法(见表2,2013年版的表2); 

e) 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要求(见第6章)。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3年首次发布为DB33/ 887—201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2月31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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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33 887—2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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