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7-0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 条例》,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 体健康,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201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与DB31/387-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污染源排放应控制的污染物项目按照批复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能效中心,江苏双良 锅炉有限公司,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冰,胡馨遥,孙毅,黄成,魏玉剑,陆建旻,林欣,刘娟。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20xx 年 xx 月 xx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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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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