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相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2月16日印发的《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永政办发〔2015〕53号)同时废止。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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