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
2011-12-0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酸洗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酸洗废水中总铁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及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2011年12月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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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844-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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