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硬约束机制,严格保护一江清水,我办会同有关市级部门,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研究制订了《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根据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细化制定,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导向,确保涉及长江重庆段的一切经济活动都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
(二)《实施细则》涉及的岸线和河段管控、区域保护、产业准入等方面,适用于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量项目参照《实施细则》同步调整。
(三)《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全域。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实施、严格管控。
(四)《实施细则》涉及事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办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