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2019-11-01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我局制订了《天津市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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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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