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取排水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试行)
2019-08-21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结合核电发展的具体情况,规范核动力厂建设项目取排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和控制核动力厂取水和温排水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其他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动力厂取排水环境影响的评价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和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8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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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动力厂取排水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试行)(HJ+1037-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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