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环境保护部2019 年第8 号公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对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 年本)》予以印发。
一、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授权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具体工作,具体授权范围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自定;省厅委托各市州审批的项目,各市州不得再委托县区审批。
二、将矿产资源探矿、农林牧渔、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不分投资主体与投资规模下放审批权。
未布局在工业园区内或不符合工业园区规划的产业及布局、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化工项目不得受理、审批。
三、赋予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除跨市建设项目外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待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成立正常运营后赋予其除跨市、县(区)建设项目外的省级、市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具体另行发函确定);赋予庆阳市、酒泉市、平凉市已完成规划环评包含的油田产建区块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 年本)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