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0-11-19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的 实施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援助效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相关对外援助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以 下简称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对外 援助经费支持下,以向受援方无偿援助具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效 果的物资及与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协同效果的生态环境保护物资为主 要内容的项目。通过援助物资与受援方开展低碳示范区建设的合作 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组织实施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应尊重受援方主权、 不干涉受援方内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 友好合作关系,遵循“突出重点、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的原则。
第四条 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应服务于我国参与全球气候和 环境治理工作及对外援助战略大局,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及与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协同效果的环境监测、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能力为目标,提高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南南合作水平, 推动共建绿色“一带一路”,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 类命运共同体。
第五条 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受援方主要包括与我国已经建 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为主的 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受援国不在上述范围的,应事先征求外交部意见。
开展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应优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及受 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岛屿国家、最不发达国 家和非洲国家,并重点考虑共建“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
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可联合有关国家、国际组织与受援方共 同开展。
第六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 责贯彻落实我国关于对外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拟 订对外援助规划、编制总体援助方案和计划、归口管理对外援助资 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编制对外援助项目年度预决算、监督评估对外 援助项目实施情况等。
生态环境部根据我国对外援助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南南合 作物资援助项目具体执行工作,承担合作协议磋商和签订、招标采 购、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指定的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管理支撑机 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支撑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协助生态环境部组织和监督管理南南合作物资援助项目实施并接受生态环境部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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